(2011)曲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永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