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建宏与邹永良、蒋秀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宏,邹永良,蒋秀飞,邹超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孙建宏,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慈溪友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永良,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蒋秀飞,女,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邹超群,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宏诉被告邹永良、蒋秀飞及第三人邹超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宏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房赤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