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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七一路口。法定代表人:寇明虎。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颜建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鸣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