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亚红诉被执行人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红,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红。被执行人咸阳安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XX勤,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仲裁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17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现被执行人已按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173-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仲执字第0000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