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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旭、解换娥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旭、解换娥借款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旭、解换娥已自觉履行了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