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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蓝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晓明、检察员董一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蓝田县华胥镇张斜村三组,将被害人张某某种植在河西地里的530颗女真树苗盗走。后陈某某将被盗树苗种植在自家地里。经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赃物估价鉴定:被盗女真树苗共价值人民币1590元。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已全部退赔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薛某某等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调解意见书,蓝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尚好,并退赔了全部赃款,说明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