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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伟与周秀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周秀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郑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乐。被告周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周秀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包晓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