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郑伟与周秀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周秀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郑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乐。被告周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与被告周秀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包晓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