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墨市国土资源局、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国土资源局,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即墨市振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元廷世,局长。委托代理人宫进高,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某某,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于某某不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0年3月2日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6969平方米有调查笔录佐证,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申请人亦告知了相对人救济权利,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即国土罚字[20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颖审判员 李新峰审判员 邹淑珍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爱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