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与杨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杨海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图们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住所图们市建设街16-4号。法定代表人徐昌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诉被告杨海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杨海峰自动履行义务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华庆烟花爆竹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