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234号原告:虞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3月26日向其借款3万元,一直未予归还。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发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系对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虞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王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