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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史某某、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师某某,男,1953年5月7日生。被告史某某,男,1985年8月26日生。被告史某某,男,1981年7月8日生。第三人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咸阳项目部。法定代表人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史某某、陕西林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