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某,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刘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北省咸宁市×××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一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原审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刘某为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该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对该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为898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苏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