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1-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翟某、黄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黄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绰号“小安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因本案于2010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绰号“阿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杭州市,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西湖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18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2006年12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2007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8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翟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黄某、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纠集被告人翟某等人,携带刀具闯进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叶埠桥周家埭9号周某5家里,强行要求承包工程,在遭拒绝后,即持刀殴打周某5、范某,致周某5左额顶部、背部、左上臂、右中指等多处轻微受伤,范某双足背轻微受伤;毁损方正S410T2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286元),惠普F2128打印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2元),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53元),ACER6511-MX电脑键盘一个(价值人民币47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988元。201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翟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兄弟鱼馆多次吃饭不付钱,被服务员讨要欠账后,心怀不满,将兄弟鱼馆内的桌子掀翻、吧台踢破。201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翟某纠集他人,再到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兄弟鱼馆任意损毁店内物品,共砸毁威龙干红葡萄酒四瓶(价值人民币160元)、威龙干白葡萄酒二瓶(价值人民币40元)、张裕窖藏橡木桶干红葡萄酒四瓶(价值人民币160元)、陈年塔牌老酒五瓶(价值人民币20元)、五年塔牌老酒五瓶(价值人民币62.5元)、三年塔牌老酒五瓶(价值人民币32.5元)、三年陈会稽山绍兴加饭酒五瓶(价值人民币32.5元)、雪花精制啤酒三十六瓶(价值人民币90元)、千岛湖啤酒十二瓶(价值人民币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7.5元。后又用锁具将兄弟鱼馆大门锁住,造成兄弟鱼馆无法正常经营。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5、范某、雷某的陈述,证人房某、钱某、楼某,4、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王某、赵某,4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检验结果告知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翟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