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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庞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庞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