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卫生服务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卫生服务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178-29号。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收费科科长。被告卫生服务站,住所图们市工商局住宅。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卫生服务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以被告卫生服务站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