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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瑞芳、任伟光,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广毅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芳、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与被告经常吵闹,被告动手打原告,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与原告偶尔吵闹,自己曾动手打原告属实,但双方感情未破裂,现其承认自己打人错误,表示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9月13日生一子张博俊。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时为琐事争吵,被告曾动手打原告,双方关系不睦;2009年10月24日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分歧,继而因被告批评孩子双方又发生纠纷,原告打了被告两巴掌,被告遂动手打原告。2009年11月份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并于2011年3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劝其和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打人错误,愿意改正,双方各执其词,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现双方产生分歧,即发生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均有一定责任。现被告表示打人错误,愿改不足,原告亦应求同存异,争取夫妻和好,现其在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