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洪哲民与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哲民,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洪哲民,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邹宁江,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26733-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4B。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放、郑如飞,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哲民与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哲民撤回对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913元,减半收取13456.5元,由原告洪哲民负担;评估费7700元,由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