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修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修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张德忠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