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执民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燕萍30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玉泉小区7幢2单元201室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燕萍30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玉泉小区7幢2单元201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53号机构代码:777217065法定代表人:李振岳被执行人:陈燕萍30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玉泉小区7幢2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陈燕萍(2011)台路执民字第67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萍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透支款29721.42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8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102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