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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周德、何川与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周德,何川,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992号原告何周德,1960年4月5曰出生。原告何川,1989年3月30曰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周德,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何川之父,住同何川。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4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周德、何川与被告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周德、何川于2011年4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周德、何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周德、何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其佘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