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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甲、贾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甲,贾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贾甲。被告贾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甲、贾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