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1-04-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执行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指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兴隆起重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队队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3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28元,执行费34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礼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银行存款2425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