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催字第33号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负责人:虞冠军,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3719653、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1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万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附海支行、背书人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附海镇金冠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