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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杨某某,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史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史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