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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民二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光玉与朱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玉,朱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二初字第0050号原告:姚光玉,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光胜,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繁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朱乐贵,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玉诉被告朱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光玉及委托代理人姚光胜经传票传唤,于2011年3月30日上午十时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光玉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俞夏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