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繁民二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光玉与朱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玉,朱乐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二初字第0050号原告:姚光玉,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姚光胜,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繁昌县(特别授权)。被告:朱乐贵,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玉诉被告朱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光玉及委托代理人姚光胜经传票传唤,于2011年3月30日上午十时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光玉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俞夏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