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拱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孟丽与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孟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炜劼。被告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丽与被告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丽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孟丽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张孟丽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