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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04-0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李德鍊、叶由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鍊,叶由新,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李德鍊,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潘新水、廖逸,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叶由新(别名:叶有才),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丰泽区。被申请人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溪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坤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鍊与被申请人叶由新、泉州洛江友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一案中,申请人李德鍊于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以其无法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德鍊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李德鍊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