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椒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椒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 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