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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法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爵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爵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160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叶桂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亮,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卜祥,该社职员。被告谢爵稳(谢康明之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佛冈县。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爵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谢爵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潘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