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9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冯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