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男,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9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冯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