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XX,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