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XX,定州市司法局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荣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胡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