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商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泰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泰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东工业区C号(乐清市平兴电子有限公司内三楼)。法定代表人:倪金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玥,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百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倪金祥,执行董事。上诉人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泰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泰德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