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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朱成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镇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成义,于江苏省邳州市,农民。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朱祯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义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慧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成义及其辩护人朱祯学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朱成义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案依法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成义伙同高彬(已判决)至本区骆驼街道金海公司附近,采用掐脖子、言语威胁等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吴某黑色CECT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50元。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成义伙同高彬经事先预谋,携带水果刀至本区骆驼街道东开路上,采用持刀威胁、言语胁迫等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唐某、庞某现金约人民币150元。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成义伙同高彬至本区骆驼街道东胜路,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余某钥匙包1个。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成义伙同高彬至本区骆驼街道老客运中心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某、赵某艺通牌手机1部。201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朱成义伙同高彬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至本区骆驼街道“山外山”酒店,强行夺取被害人樊某女士拎包1个,内有摩托罗拉C118型手机1部,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元),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已发还相应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朱成义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200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曾被羁押283日。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朱成义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说明、情况说明、暂扣物品票据、发还物品清单、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唐某、庞某、余某、赵某、陈某、樊某的陈述,同案犯高彬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成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成义自愿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成义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前罪被羁押的283日,予以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成义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成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09)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朱成义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与本案犯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俊美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人民陪审员  乐一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