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弋民二初字第0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陶本均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本均,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弋民二初字第00014-2号原告:陶本均,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城南建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平,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城南建材经营部业务员,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成才,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六分公司党委书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弋民二初字第00014-1号陶本均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苏元义人民陪审员 邢亚林人民陪审员 陈立梅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鲍 淳附适用的法律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