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公司)与上诉人黄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卡××公司与上诉人黄某某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入职时间问题。卡××公司提交的入职表上虽然注明黄某某入职时间为2008年10月5日,但根据黄某某与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黄某某入职一年多,由于卡××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8月7日,因此原审认定该日为黄某某入职日期并无不当。卡××公司主张黄某某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10月5日及黄某某主张其入职卡××公司的时间为2008年4月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离职证明问题。黄某某在卡××公司工作至2009年5月20日,其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黄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黄某某要求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故黄某某要求卡××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拖欠工资、业务提成问题。黄某某称其工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4000元加提成,但其签名的工资条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500元,黄某某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黄某某要求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证明其业务提成主张,黄某某提交了两份购销合同,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黄某某的通话中也承认有提成未付,上述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卡××公司确实拖欠黄某某的业务提成,因双方约定提成比例为利润的30%,黄某某作为公司员工,无法知晓卡××公司利润的准确数额,卡××公司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利润的准确数额,参照黄某某提交的两份合同金额人民币99550元及黄某某之前取得的提成人民币3200元,原审酌定卡××公司应支付黄某某提成人民币6000元于法不悖。卡××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该业务提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确认卡××公司未支付黄某某2009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1750元,卡××公司应予支付,黄某某离职后卡××公司曾寄信要求其领取该工资,黄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卡××公司有故意拖欠的行为。因此,黄某某要求卡××公司支付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加班费问题。黄某某虽然对卡××公司提交的考勤卡不予确认,但卡××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中明确要求员工按规定时间打卡上下班,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其提交的考勤卡上显示的时间相符,故本院对于黄某某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确认,其要求卡××公司支付延长工作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卡××公司称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黄某某,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核算,卡××公司应支付黄某某2008年9月7日至2009年5月2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585元。卡××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该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卡××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卡××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黄某某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