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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道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道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21号罪犯王道会,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安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道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道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2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道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道会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