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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博农公司与张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海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西安博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户县秦渡镇街道。被告张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农公司诉被告张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农公司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农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谢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