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无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春香与张同平、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香,张同平,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春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周林,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香诉被告张同平、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香申请对被告张同平、周林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春香撤回对张同平、周林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许春香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