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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春香与张同平、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春香,张同平,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许春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周林,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香诉被告张同平、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春香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春香申请对被告张同平、周林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春香撤回对张同平、周林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许春香负担。审判长  邢依群审判员  郁永富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