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803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