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裕盛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润录,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裕盛村委会)。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裕盛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诉。本案诉讼费1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88元,剩余诉讼费8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仓仓审 判 员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