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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维均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浩、黄忠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高维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51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浩、黄忠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32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