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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豆远见诉被告史永刚、徐秦安、永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交肇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远见,徐秦安,史永刚,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豆远见,男.被告徐秦安被告史永刚,男汉族,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远见诉被告史永刚、徐秦安、永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远见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史永刚、徐秦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会审 判 员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