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银权与童杏新、龚小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权,童杏新,龚小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银权,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浙江五磊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童杏新,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下五灶。被告:龚小玉,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权诉被告童杏新、龚小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权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