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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银权与童杏新、龚小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权,童杏新,龚小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杨银权,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强,浙江五磊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童杏新,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下五灶。被告:龚小玉,女,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权诉被告童杏新、龚小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权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郑 蕾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