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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与杜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杜和平;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元庆满。委托代理人:吴承善。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杜和平与被上诉人浙江仟百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上诉人杜和平在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因该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本院向上诉人杜和平送达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于2011年1月12日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据此,本院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视为送达。上诉人杜和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和平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上诉人杜和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