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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盖金凤与烟台市正大房产置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盖金凤;烟台市正大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盖金凤,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旭枫、宋微微,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正大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双合里1-04号。法定代表人:徐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姜金凤与被告曹烟台市正大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金凤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