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忠清与郭凤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忠清,郭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康忠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凤海,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康忠清与郭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张子明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何成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