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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茂根与严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根,严甫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杨茂根。被告:严甫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根与被告严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茂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