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茂根与严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根,严甫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杨茂根。被告:严甫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茂根与被告严甫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茂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