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蔡名建与池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名建;池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38号原告蔡名建。委托代理人金冶杰。委托代理人蔡婷婷。被告池仁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名建与被告池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名建于2011年3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名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名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