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启信与周哉鹏、周哉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启信,周哉鹏,周哉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31号原告:罗启信,男,194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路宁,象山县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哉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周哉飞,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启信与被告周哉鹏、周哉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启信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启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启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