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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5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雷某。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詹某(已判决)处非法购得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星达塑胶电子厂编号073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一份,同日,走私分子利用上述单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口岸走私进口ABS塑胶粒20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44876.64元人民币。2003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詹某处非法购得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某电子厂编号为0821XXXX(经查该单未使用)、0821049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二份。同年6月10日,香港货柜车司机高某某(已判刑)驾驶粤ZXX**货柜车,持上述号码为0821049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沙头角海关申报进口20吨台湾产ABS塑胶粒。经海关工作人员当场查验,发现该车货柜内实际装有电子产品、光碟、医疗器械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申报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4877元,被查获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8.316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倒卖"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已填写有进口"20吨台湾产ABS塑胶粒"),然后提供给他人,利用其中编号为073XXXX、0821049XXXX的申报单走私货物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40吨ABS塑胶粒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9753.64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是介绍其他犯罪嫌疑人向詹某买单。请求法院从轻判处。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直接从詹某手中购买海关报关单用于走私犯罪的证据不足,李某某仅仅是介绍他人买单;2、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查验经过,证实:二00三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时许,罪犯高某某驾驶粤ZXX**号货柜车,持编号为0821049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向沙头角海关申报进口二十吨台湾产ABS塑胶粒。经海关工作人员查验,该车货柜内实际装有电子产品、光碟、医疗器械等货物一批,而与所申报进口货物不同。2、货物查验记录单、检查记录表、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二00三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时许,海关人员在罪犯高某某所驾驶的粤ZXX**号货柜车内,查获日本产等离子监视器四十三台、马来西亚等地产传真机共五百五十八台、印度尼西亚等地产音响(换碟机)共一百九十九台、光碟八十九万四千张、美国产GECT机扫描机架一台、美国产GECT机操作台一台、美国产GECT机医用床一台、GECT机配件一批、岛津CT机扫描机架一台、岛津CT机操作台一台、岛津CT机医用床一台、CT机配件一批等货物。海关人员将货柜车及车内货物予以扣押。3、进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复印件三张,经罪犯詹某辨认并确认。4、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5月31日上午6时30分,侦查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下村对面某旅馆抓获网上在逃人员李某某。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詹某将购买的编号为073XXXX、0821049XXXX的进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2份,倒卖给不法分子"李英某",偷逃税款共8.975364万元人民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高某某还对未申报部分的158万元税额承担责任)。6、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资料,证实其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姚邈某(詹某前妻)证言,证实2003年5月,其老乡李某介绍一个朋友李英某给其认识,李英某称需要工厂的报关单从香港进口塑胶粒入境,问其有无办法。后来詹某知道这件事情后就从陈某处买了两张货物申报单,并于2003年6月在广银酒店前交给李英某。姚邈某辨认出李英某就是李某某。2、詹某(同案罪犯)证言,证实李英某于2003年5月找其买货物进口报关单,其找到陈某买了三张报关单,都是塑胶粒20吨的,分两次转卖给李英某。6月10号有一张报关单申报的货物被海关查获,李英某打电话给其说出事了,要其快跑。3、高某某(同案罪犯)证言,证实2003年6月10日,其驾驶货柜车以尾号257的报关单申报货物入境时被海关查获,从车上缴获了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4、陈德勇证言,陈德勇系龙岗区坪地街道某电子厂老板,其证实尾号256、257的报关单是其哥哥陈某卖给了詹某、姚邈某夫妻,用于走私了。5、林南文证言,林南文系某电子厂负责报关的人员,其证实将尾号256、257的报关单给了陈某。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称其通过一个叫李某的报关员认识了姚邈某,后来也认识了姚邈某的老公詹某。因为自己的一个朋友"四眼仔"需要报关单,其就和詹某联系,詹某好像将几张报关单卖给了"四眼仔"。四、鉴定结论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鉴定结果报告,证实2003年7月应大鹏海关缉私分局申请鉴定的货物为电子产品、光碟、医疗器械。2、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深关计税字(03)495号证明书:证明2003年6月10日高某某利用编号为0821049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走私的电器、医疗器械偷逃税款为1583166万元人民币。3、偷逃税款核定计核资料清单,深关计税字(03)888号证明书:证明2003年6月10日高某某利用编号为0821049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走私进口ABS塑胶粒20吨,偷逃应缴税款为44877元人民币。4、偷逃税款核定计核资料清单,深关计税字(04)88号证明书:证明2003年6月3日走私分子利用编号为073XXXX的"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走私进口ABS塑胶粒20吨,偷逃应缴税款为44876.64元人民币。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走私货物被查获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倒卖国家监管的报关单证供走私分子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从同案罪犯詹某处购买"深圳海关进口集中货物申报单"后提供给其他走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卖单的事实有证人詹某、姚邈某的证言证实,故其辩称在犯罪中仅起介绍作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慕 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